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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靠法律法规推进科学检查
来源: | 作者:law-100 | 发布时间: 2015-03-24 | 969 次浏览 | 分享到:
这次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:一是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,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;二是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。重点检查各地方人民政府、各部门、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组织领导统计工作,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、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,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。

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,要精心组织,周密设计,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各项工作,在检查中努力做到“四个务必”。

  务必做到大检查与普法宣传相结合。各地要制订详尽的大检查宣传方案,结合“五五普法”验收等工作,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,有重点的开展普法宣传。通过开展大检查,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依法领导统计工作,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统计调查、统计报告、统计监督的法治理念;使广大统计调查对象了解知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,自觉履行依法如实、及时填报统计报表等统计法律义务;使政府统计机构、统计人员牢固树立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,增强责任意识、程序意识、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,增强依法统计的本领和能力,主动自觉抵制各种弄虚作假行为,坚决同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。

  务必做到大检查与统计中心工作相结合。各地要紧密结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、统计等中心工作,有针对性、有重点的制订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。要在大检查中集中力量检查规模以上工业产值、粮食产量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、城乡居民收入、国内生产总值、节能减排等重点统计指标,通过督促调查对象自查、进行现场检查和扎实搞好抽查,从源头和程序上保障统计数据,尤其是重点统计指标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和及时性。

  务必做到大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。要通过开展大检查,系统梳理、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、本部门、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,及时整改总结,形成解决相关问题的长效机制;积极推动并配合做好地方性统计法规、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,严格依法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、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、统计资料的报送、统计资料的公布。

  务必做到大检查与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相结合。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,各地要严格按照新《统计法》和《处分规定》的规定,及时进行处理。要通过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,严肃追究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责任,警示和教育社会公众,进一步增强统计法纪的严肃性,努力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科学性和权威性。